前文我们回复了“持B1/B2签证可否在美国找工作”的问题,那么公司为员工办理B1商务签证或安排有B1/B2签证的员工去美国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合法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实际案例:
Infosys是印度最著名的IT公司之一,在美国拥有众多大客户,包括知名华尔街银行、矽谷公司、零售连锁店、保险公司和制造商。 Infosys的业务遍布世界各地,以往素以诚实经营而闻名,结果却遭美国指控Infosys在为其外籍员工获取B1/B2签证时存在渎职和欺诈行为,令人唏嘘。
美国得州东区检察官办公室及美国国土安全部于2011年对Infosys涉嫌滥用B1商务签证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起因来自一个举报人的法律诉讼引起的——B1商务签证的员工到美国实际执行工作。 Infosys公司向美国领事官员发出邀请信,表明他们旅行的目的是“开会”和“讨论产品”,但真正的目的是在美国工作,而这些工作只能在H1B签证下进行,比如写电脑编码和编程。 Infosys则反驳,该公司一直将B1签证用于合法目的,而不是为了规避H1B签证。 Infosys律师亦声称,美国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允许B1签证下的其他活动,只要它们是国际贸易或商业的附带活动,包括那些被美国指控为不正当的活动,如写电脑编码和编程等。
美国政府还指控Infosys指导其H1B员工谎称他们将在H-1B签证申请的劳动条件申请(LCA)中所述的地点工作,而实际上他们将在另一个地点工作。 Infosys虽否认此指控,却承认违反了其核实雇员I-9表的义务。
2013年10月30日,Infosys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34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对移民案件的最高罚款,但Infosys没有承认欺诈和渎职的指控,最终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确实是B-1签证规则的模糊性使Infosys陷入困境,但也正因B-1的模棱两可之处,最终使其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本案首席检察官Shamoil Shipchandler的陈述中得以证实。
他在结案陈词中提到持有B-1签证的人实际上能做什么,在法律上不是百分百清晰。例如,安排某人在一家公司内六个月做内部技术支持是否构成B1签证的不当使用?该检察官指出,如果一名顾问在与客户会面时帮助改进软体,作为一个更大专案的一部分,那就可以被视为对访问签证的适当使用。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地方,在实务中,也会被美国领事签证官员误解。
在美国非移民签证中,B-1商务签证是“定义最不明确”的签证类别之一,但在为商务旅行者提供灵活性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B-1签证与赴美参加会议和谈判合同有关,但它可能有更广泛的用途。例如,创建“B-1代替H-1B”是为了便利那些本来有资格获得H-1B签证但只需要在一段有限时间内来到美国的个人前往美国。事实上,许多被指控不在B-1范围之外的活动在“B-1取代H-1B”下可能是允许的。有关商务访客的判例法只会增加对美国“商业”定义的混淆。
在另一起案例中(Matter of Hira,11 I&N Dec.824),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认为,“商业”一词不包括雇用的普通劳工,但仅限于商业性质的交往。在该案中,一名持B-1签证进入美国“研究美国商业市场”的外国人(Hira),代表他的雇主(一家香港的定制男装制造商),接受了美国潜在客户的订单;然后,他将订单连同购买价格发送给他的雇主。海外,从事"商业性质的交往",并有资格为B-1访客业务分类。 BIA特别指出,此人在美国的逗留是“临时性质”的,他显然打算在他停留结束后离开美国,而他B-1活动的利润也归外国实体所有。
BIA的解释澄清了商业活动本身的性质不一定是暂时的。 BIA认为,对于B-1的目的,商业关系可能是持续的、或长期的性质,这方面的唯一条件是每次访问都是临时性的。虽然申请人可以在B-1签证的模糊标准下从事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一些关联活动,但欺诈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尽管根据和解协议,Infosys公司员工未来可以继续获得美国签证,该协议也明确过去的调查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也不会被用来损害未来的员工申请,但这一事件为其他人及公司敲响了警钟,以确保企业在移民事务方面作为良好的指引。美国驻外使领馆,还是美国国会,随后都收紧了IT咨询公司获得商务和工作签证的能力。
不过,对于IT公司来说,这段插曲是一个有价值的教学。和解协议中的一个条件是,Infosys将提供更详细的描述,说明申请人申请B-1签证时将开展的活动。由于B-1签证允许开展范围广泛的活动,最佳行业做法是——在申请人申请B-1签证或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时,详细说明拟议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法律依据。作为一种交换,美国政府也会根据这些申请的具体情况,仔细地作出判断。
IT咨询业H-1B员工的LCA中所示的工作地点在初始提交后也必然会发生变化。有趣的是,和解协议并没有建议雇主提交经修订的H-1B请愿书,而只是声称Infosys没有提交涵盖新地点的新LCA。日后,雇主应在原地点更改后,立即提交新的本地核证机关,以涵盖新的地点,并在申请签证时或在入境口岸作出披露。雇主也可以谨慎地在未来的预期地点主动提交LCA,在可行的情况下,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那么就不必在H-1B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提交LCA。不用说,雇主也必须遵守他们的I-9义务。
以往针对I-9违规行为的执法行动并不少,但针对infosys的行动是因为它涉及在违反I-9规定的情况下滥用B-1签证的指控,而Infosys则反驳,它使用B-1签证是正确的。尽管后来双方达成了和解,面对B-1签证的适用范围定义模棱两可,雇主在为员工申请B-1签证时应列出所有理由,并让员工在访问美国时遵守有关条款和条件。
对于最终用户来说,提高警惕以确保分配给公司的外籍工人是在适当的签证类别下工作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最终用户知道这些签证类别下未经授权的活动,有可能让公司背上刑事责任。即使没有刑事责任,也要确保尽职调查已经完成,以避免陷入对合作伙伴的尴尬调查。
如果最终用户迫切需要软体工程师通过其IT承包公司的一个专案,最终用户公司内的经理可能会要写一封信给承包公司的客户,以证明其海外员工需要访问美国的B-1签证。如果这封信表明,软体工程师需要开会,或进行专案分析,随后在海外工作(一个明显允许的B-1活动),但实际目的是让工程师在美国实际参与解决方案的编程工作,如果对IT承包公司进行刑事调查,它可能会回过头来困扰最终用户。因此,在起草这样一封信时,重要的是要确保信中讨论的拟议活动是允许的B-1活动,当外国人到达美国时,他从事的活动与所列活动一致。当然,如果该外国人被分配到客户公司执行工作,最终用户必须确保他有适当的工作签证,如H-1B签证等。
几年前,沃尔玛因雇佣外国清洁工人作为独立承包商而受到刑事调查,当时它知道他们并没有被授权在美国工作。调查在2005年以和解结束,沃尔玛也不承认任何错误行为,但它的声誉受到了打击。而印度传统IT公司随后这些年首当其冲经受了美国政府的严格审查,最终不仅要遵守和解条款,还要在和解后向忧虑的知名客户做出保证。
Infosys没有像安然(Enron)或安德森(Anderson)那样陷入刑事调查的火海之中,最终渡过了危机。引用得州东区联邦检察官Shipchandler的一段经典陈述作为总结:“Infosys说服了我们,他们可以成为美国移民过程中完全成熟的合法参与者,所以我们拭目以待......Infosys雇佣了美国工人,对美国经济很有价值,当人们提供价值时,我们不会把他们赶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