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投資者簽證計畫為來自其他國家的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可直接獲得美國綠卡的公平途徑——投資者無需雇主擔保,也無需抽籤,既可以直接投資於特定的美國業務,或投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USCIS)批准的區域中心專案,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就可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相較直接投資的DIY方式,約95%的EB-5投資者傾向於區域中心路線,這樣做是放棄直接投資中潛在的高回報和經營上的麻煩,但這不等於說直接回避了風險。因為不論哪種類型下遞交EB-5簽證申請,移民程式都會與投資過程一起進行,但卻是分開處理的——意味著完全有可能收到綠卡,但不能收回投資資金。
EB-5投資移民涉及的投資是複雜的,必然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對這些風險不了解或管控不好,不僅會導致綠卡申請被拒,也會引致投入資本受損,也可能兩者都會發生,因此,瞭解美國EB-5投資移民計畫所涉及的移民和財務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EB-5投資移民專案中的風險:
目前,農村或目標就業區新專案的投資額為80萬美元,按目前的處理速度,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通常在提交EB-5申請後1~2年內可獲得有條件綠卡,持有人可在美國生活、學習和工作;在獲得有條件綠卡兩年後,投資者可申請將其轉換為永久綠卡。 移民風險是指拒絕有條件綠卡或未能將其轉換為永久綠卡,多由以下原因造成:
—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沒有足夠的檔證明。EB-5法規要求投資者提交相關檔證明從他們第一次賺取/獲得資金開始,直到資金存入專案的託管帳戶,相關投資資金是合法獲得的。例如,資金來源是通過出售房地產獲得,那就需要提交與銷售以及原始購買相關的檔。
由於每個投資者積累資金的經歷不同,證明檔根據申請人的資金來源而有所不同,對於中國大陸申請人來說,還有額外的複雜性,必須遵守中國有關海外投資的各項法規。而美國移民局對資金來源的審查非常嚴格,他們會對投資者資金來源進行全面分析,如果分析結果不符合移民局裁決,就會收到證據請求(RFE),甚至有條件綠卡的拒發。
作為一種風險緩解措施,一個好的EB5專案通常提供綠卡拒絕擔保,並在拒絕後90-180天內將投資資本無條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的專案未能創造10個就業機會或未能遵守EB-5法規EB5專案必須為每個已投資的EB-5申請人創造10個就業機會。理想情況下,該專案應該能夠繼續下去,並繼續創造就業機會,而不過分依賴於EB-5資本。
EB-5申請人在進行投資前,應查詢專案發起人的建設/完成記錄和之前的EB-5經驗,以瞭解他們的能力。許多好的EB5專案在EB5資金還沒有完全籌集前就已經開始創造就業機會和每個投資者有兩倍或更多就業機會的緩衝,在很大程度上都會緩解綠卡拒簽的風險。
如果直接投資一個企業,就業機會是指全職職位;如果通過區域中心專案進行投資,那麼直接和間接的工作都被計算在就業機會。
—投資的區域中心專案應完全符合2022年3月簽署成為法律的最新《EB-5改革和誠信法案》(RIA),專案未能遵守規定也會導致綠卡被拒絕。
—未能滿足基本居住條件一旦獲得有條件綠卡,主申請人必須滿足有條件居住條件,比如不能在美國以外超過180天。當然某些情況下,有一些方法可以豁免,建議諮詢專業意見。
EB-5投資移民專案中的財務風險:
EB-5簽證規定,投資者的資本需要"處於風險之中",並且不允許向投資者提供任何資本回報的擔保。通俗地講,有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資本。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要在一個有風險的專案中投資——可以通過充分的風險管理措來保護投資資本。
因為投資基本上鎖定5年以上,需要瞭解EB-5專案結構,包括資本保護機制、違約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除此之外,還要瞭解專案如何確保資金退出,包括貸款結構與股權投資是否具有清晰、健康的資本結構和擔保資本等。
在美國政府看來,僅保證償還專案貸款是不夠的,這是外國投資者在申請EB-5專案時需要瞭解的一個關鍵細節。在EB-5投資移民計畫在1990年首次推出時,外國投資者用“現金首付”和“分期付款”形式的一部分進行投資是當時很常見的,移民局就明確表示,貸款不被視為投資。
時隔多年後,許多區域中心的投資專案被結構化為貸款的情況並不少見,網路上大量關於EB-5投資專案資訊的諮詢提及:“如果貸款不能被視為EB-5投資,那麼區域中心如何承諾他們的專案會給他們1%的利率,並保證貸款在5年內償還?”答案簡單明瞭——外國投資者不是向專案貸款,而是在區域中心創建的有限合夥企業中進行股權投資,然後區域中心向EB-5專案提供貸款。
因此,EB-5投資者在債務基金中持有“股權”。EB-5“貸款”然後在EB-5條例的參數範圍內,按照上述形象與區域中心公司(貸款人)和專案(借款人)組織。通常情況下,這會導致5年期有擔保的定期貸款,借款人要提供擔保以保證支付EB-5貸款.這可能與專案本身有關,包括正在開發的土地或業務的形式,或專案的預期現金流,也可以與專案無關,包括由業主、母公司或甚至交叉擔保提供擔保。一些專案甚至試圖引入“第三方保險”,覆蓋EB-5貸款的本金。
而“股權模式”的投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結構。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投資者對專案本身採取股權立場,這就是個人投資者在所謂的“直接EB-5”或“獨立EB-5”(基本上意味著區域中心參與)中將EB-5投資到自己的專案中所要做的。這兩種模式都有不同的優勢,原因很簡單:投資者肯定知道退出的方式和時機。在股權模式下,外國投資者成功獲得永久居留權(綠卡)後,退出將取決於市場條件。如果市場上漲,就應該賣出。如果沒有,就等待。投資於權益型EB-5的人,多年後獲得了可觀的利潤。幾乎是他們本金的兩倍。有些人沒有或不能等待市場的改善,所以提前出售,結果無法收回本金。
與此同時,貸款模式的投資者可以預期定期支付利息(一般從約1%起)和一個具體的時間表,他們的本金將被返回。貸款模式和股權模式都具有相同的商業風險。想像一下:你有80萬美元,一個朋友要開一家公司,她需要一些資金,所以借錢給她,她承諾在5年內連本帶利償還你的投資,或者投資她的新公司,她承諾日後當她的公司達到某個發展水準時,可以償還你的投資,以及分享額外利潤。但在這兩種情況下,她的業務都有失敗的可能性,導致無法歸還貸款或投資本金。
當然,也有其他可能性:通過運營牟利。你有80萬,你的朋友A要開一家零售店,但缺乏資金你另一個朋友B聰明,但沒有零售業的經驗,他想讓投這筆錢給他,然後承諾連本帶利歸還。然而,A過去已經成功地開始了經營了三家零售店。考慮到的經歷,和B一起去通常是更好的答案。或者A已經有了一家成功的企業,並希望用現有業務的收益來擔保他的貸款呢?與此同時,B剛剛清算了他所有的資產,並將其全部捐給了一家慈善機構,現在正重新開始。可以想到無限多的細節,可能會使這樣的決定複雜化。簡而言之,對於貸款模式和股權模式哪個更好,準確回答是“視具體情況而定”。
—做好盡職調查:
瞭解專案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如創始人和基金經理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些職位負責創造必要的工作崗位、管理專案和返還資金等。 投資者在尋找EB-5專案時變得越來越精明,專案開發商需要證明他們已成功完成了其他EB5專案,將未來的投資者帶到專案中,讓他們對專案感到放心,並確保他們的投資會被正確分配。同時持續更新EB-5專案的可能變化和狀態。
規則在變,模式也在變:
多年來,中國一直是EB5的主要來源國,大多數專案開發商會前往中國推廣,但現在情況變了,市場對EB5興趣發生了重大變化,印度、拉丁美洲人對EB5的需求正在急劇增加,而中國對EB5簽證的需求卻在減少。EB-5計畫向拉丁美洲發放的簽證數量是2016年的兩倍多,增長主要是由於該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動盪,以及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等國投資者推動的。
十多年前EB-5專案資金100%來自EB-5投資者。如今,行業規範是為新專案提供25~35%的EB5資金,其餘來自傳統銀行貸款和私募股權,這樣才能讓EB-5投資者更放心地投資於資金來源多樣化、風險更低的專案。 雖然EB-5投資移民簽證為希望在相對較短時間內獲得美國綠卡的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案,但要成功避免遭受損失,投資者要關注行業正在經歷的各種最新變化,考慮多個變數因素,強烈建議諮詢最好的律師和顧問,以做出正確、明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