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May
24May

        在美國境外停留時間過長的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如果離開美國一年以上,將無法重新入境。 SB-1簽證,也稱為返回居民簽證,適用於某些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返回美國的永久居民。

返回居民簽證的解釋
        作為合法永久居民或有條件居民,已將美國作為自己的永久居所,儘管可以出國旅行並持有綠卡重新進入美國,但也是有條件限制的。 綠卡在離開後一年內可再次入境-即使有再入境許可(俗稱「回美證」)的永久居民最多可以離開兩年。 無法在相應文件有效期內返回美國的永久居民就需要申請SB-1簽證,也就是返回居民簽證。

遺失綠卡或回美證
        如果遺失了綠卡或再入境許可,但仍在綠卡旅行有效期(1年)或回美證有效期(2年)內,則不需要SB-1簽證。

SB-1 簽證的資格
美國永久居民申請SB-1簽證,需要證明自己:

  • 離開美國時具有合法永久居民身分;
  • 雖離開美國但有回美國意圖、且從未放棄此意圖;
  • 正在從國外短暫訪問返回美國,之所以在國外逗留時間過長,則這是由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自己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注意:搬遷回原籍國的人不符合資格-因為他們的目的是離開美國。 即使照顧年邁父母等情況,也要小心謹慎,提供可靠的文件來證明延長逗留時間是自己無法控制的

申請返回居民身份
        如果認為自己符合上述資格,就可以在就近的美國海外使領館申請SB-1簽證,通常需提交以下表格和文件:

  • 填寫完整的表格DS-117(返回居民身分的申請)
  • 永久居民卡(即綠卡)
  • 再入境許可證(如有)
  • 支援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 在美國境外旅行的日期(例如機票、護照上的印章等)
  • 與美國的聯繫以及返回美國的意圖的證明(例如納稅申報表以及與美國的經濟、家庭和社會聯繫的證據)
  • 證明自己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長期留在美國境外(例如因健康原因喪失行為能力、在美國公司工作等)

        記住:美國使領館有一些特定國家/地區的專門指示,申請前請瀏覽他們的網站以了解具體詳情。

長期居留美國境外的正當理由
長期居留在美國境外可被接受的理由包括:

  • 國外發生天災
  • 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
  • 懷孕在醫學上阻止旅行
  • 沒有護照,因為被該國政府沒收
  • 外國政府不允許離開

SB-1簽證面試
        申請及提交文件成功後,下一步具體行動取決於各地美國使領館的安排,他們會在SB-1面試前提供相關說明。 一般來說,面試時需攜帶以下文件:

  • 體檢結果
  • DS-260表格(移民簽證和外國人登記申請)
  • 護照正本
  • 兩張護照照片
  • 使領館要求的民事文件清單

        預約面試的處理時間可能需要幾週甚至幾個月的時間。 持有有效 SB-1簽證的個人無需額外文件即可搭乘前往美國的輪船或飛機等。

如果SB1簽證被拒,還有哪些選項
        若未能提交足夠證據,移民官也可能會拒絕申請。 許多情況下,最終結果都是需要當事人再次申請美國永久居留。 對於家庭類移民,親屬又要再次提交I-130表格(外籍親屬申請表)來啟動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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