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們回復了“持B1/B2簽證可否在美國找工作”的問題,那麽公司為員工辦理B1商務簽證或安排有B1/B2簽證的員工去美國為客戶提供技術服務,是否合法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一個實際案例:
Infosys是印度最著名的IT公司之一,在美國擁有眾多大客戶,包括知名華爾街銀行、矽谷公司、零售連鎖店、保險公司和製造商。Infosys的業務遍佈世界各地,以往素以誠實經營而聞名,結果卻遭美國指控Infosys在為其外籍員工獲取B1/B2簽證時存在瀆職和欺詐行為,令人唏噓。
美國得州東區檢察官辦公室及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11年對Infosys涉嫌濫用B1商務簽證的行為展開調查。調查起因來自一個舉報人的法律訴訟引起的——B1商務簽證的員工到美國實際執行工作。Infosys公司向美國領事官員發出邀請信,表明他們旅行的目的是“開會”和“討論產品”,但真正的目的是在美國工作,而這些工作只能在H1B簽證下進行,比如寫電腦編碼和編程。Infosys則反駁,該公司一直將B1簽證用於合法目的,而不是為了規避H1B簽證。Infosys律師亦聲稱,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允許B1簽證下的其他活動,只要它們是國際貿易或商業的附帶活動,包括那些被美國指控為不正當的活動,如寫電腦編碼和編程等。
美國政府還指控Infosys指導其H1B員工謊稱他們將在H-1B簽證申請的勞動條件申請(LCA)中所述的地點工作,而實際上他們將在另一個地點工作。Infosys雖否認此指控,卻承認違反了其核實雇員I-9表的義務。
2013年10月30日,Infosys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同意向美國政府支付34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這是美國有史以來對移民案件的最高罰款,但Infosys沒有承認欺詐和瀆職的指控,最終沒有承擔刑事責任。
確實是B-1簽證規則的模糊性使Infosys陷入困境,但也正因B-1的模棱兩可之處,最終使其免於承擔刑事責任。這一點在本案首席檢察官Shamoil Shipchandler的陳述中得以證實。
他在結案陳詞中提到持有B-1簽證的人實際上能做什麼,在法律上不是百分百清晰。例如,安排某人在一家公司內六個月做內部技術支持是否構成B1簽證的不當使用?該檢察官指出,如果一名顧問在與客戶會面時幫助改進軟體,作為一個更大專案的一部分,那就可以被視為對訪問簽證的適當使用。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地方,在實務中,也會被美國領事簽證官員誤解。
在美國非移民簽證中,B-1商務簽證是“定義最不明確”的簽證類別之一,但在為商務旅行者提供靈活性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儘管B-1簽證與赴美參加會議和談判合同有關,但它可能有更廣泛的用途。例如,創建“B-1代替H-1B”是為了便利那些本來有資格獲得H-1B簽證但只需要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來到美國的個人前往美國。事實上,許多被指控不在B-1範圍之外的活動在“B-1取代H-1B”下可能是允許的。有關商務訪客的判例法只會增加對美國“商業”定義的混淆。
在另一起案例中(Matter of Hira,11 I&N Dec.824),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認為,“商業”一詞不包括雇用的普通勞工,但僅限於商業性質的交往。在該案中,一名持B-1簽證進入美國“研究美國商業市場”的外國人(Hira),代表他的雇主(一家香港的定制男裝製造商),接受了美國潛在客戶的訂單;然後,他將訂單連同購買價格發送給他的雇主。海外,從事"商業性質的交往",並有資格為B-1訪客業務分類。BIA特別指出,此人在美國的逗留是“臨時性質”的,他顯然打算在他停留結束後離開美國,而他B-1活動的利潤也歸外國實體所有。
BIA的解釋澄清了商業活動本身的性質不一定是暫時的。BIA認為,對於B-1的目的,商業關係可能是持續的、或長期的性質,這方面的唯一條件是每次訪問都是臨時性的。雖然申請人可以在B-1簽證的模糊標準下從事與自己業務有關的一些關聯活動,但欺詐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儘管根據和解協議,Infosys公司員工未來可以繼續獲得美國簽證,該協議也明確過去的調查或被指控的不當行為也不會被用來損害未來的員工申請,但這一事件為其他人及公司敲響了警鐘,以確保企業在移民事務方面作為良好的指引。美國駐外使領館,還是美國國會,隨後都收緊了IT諮詢公司獲得商務和工作簽證的能力。
不過,對於IT公司來說,這段插曲是一個有價值的教學。和解協議中的一個條件是,Infosys將提供更詳細的描述,說明申請人申請B-1簽證時將開展的活動。由於B-1簽證允許開展範圍廣泛的活動,最佳行業做法是——在申請人申請B-1簽證或在入境口岸申請入境時,詳細說明擬議的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法律依據。作為一種交換,美國政府也會根據這些申請的具體情況,仔細地作出判斷。
IT諮詢業H-1B員工的LCA中所示的工作地點在初始提交後也必然會發生變化。有趣的是,和解協議並沒有建議雇主提交經修訂的H-1B請願書,而只是聲稱Infosys沒有提交涵蓋新地點的新LCA。日後,雇主應在原地點更改後,立即提交新的本地核證機關,以涵蓋新的地點,並在申請簽證時或在入境口岸作出披露。雇主也可以謹慎地在未來的預期地點主動提交LCA,在可行的情況下,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化,那麼就不必在H-1B申請獲得批准後再提交LCA。不用說,雇主也必須遵守他們的I-9義務。
以往針對I-9違規行為的執法行動並不少,但針對infosys的行動是因為它涉及在違反I-9規定的情況下濫用B-1簽證的指控,而Infosys則反駁,它使用B-1簽證是正確的。儘管後來雙方達成了和解,面對B-1簽證的適用範圍定義模棱兩可,雇主在為員工申請B-1簽證時應列出所有理由,並讓員工在訪問美國時遵守有關條款和條件。
對於最終用戶來說,提高警惕以確保分配給公司的外籍工人是在適當的簽證類別下工作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最終用戶知道這些簽證類別下未經授權的活動,有可能讓公司背上刑事責任。即使沒有刑事責任,也要確保盡職調查已經完成,以避免陷入對合作夥伴的尷尬調查。
如果最終用戶迫切需要軟體工程師通過其IT承包公司的一個專案,最終用戶公司內的經理可能會要寫一封信給承包公司的客戶,以證明其海外員工需要訪問美國的B-1簽證。如果這封信表明,軟體工程師需要開會,或進行專案分析,隨後在海外工作(一個明顯允許的B-1活動),但實際目的是讓工程師在美國實際參與解決方案的編程工作,如果對IT承包公司進行刑事調查,它可能會回過頭來困擾最終用戶。因此,在起草這樣一封信時,重要的是要確保信中討論的擬議活動是允許的B-1活動,當外國人到達美國時,他從事的活動與所列活動一致。當然,如果該外國人被分配到客戶公司執行工作,最終用戶必須確保他有適當的工作簽證,如H-1B簽證等。
幾年前,沃爾瑪因雇傭外國清潔工人作為獨立承包商而受到刑事調查,當時它知道他們並沒有被授權在美國工作。調查在2005年以和解結束,沃爾瑪也不承認任何錯誤行為,但它的聲譽受到了打擊。而印度傳統IT公司隨後這些年首當其衝經受了美國政府的嚴格審查,最終不僅要遵守和解條款,還要在和解後向憂慮的知名客戶做出保證。
Infosys沒有像安然(Enron)或安德森(Anderson)那樣陷入刑事調查的火海之中,最終渡過了危機。引用得州東區聯邦檢察官Shipchandler的一段經典陳述作為總結:“Infosys說服了我們,他們可以成為美國移民過程中完全成熟的合法參與者,所以我們拭目以待......Infosys雇傭了美國工人,對美國經濟很有價值,當人們提供價值時,我們不會把他們趕出企業。”